前桃園市長及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嫌貪污,被裁定以500萬元交保,但桃園地檢署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理由不足,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桃園地方法院將於7月9日上午10時重新開庭審理羈押事宜。
高等法院指出,桃園地方法院在裁定交保時未詳細說明鄭文燦的羈押原因及無需羈押的依據,無法判斷其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檢方在聲請羈押的理由書中提到,仍需傳喚桃園市府相關人員查明案情,鄭文燦可能與共犯或證人聯絡,而桃院未詳細論述此風險。
高院認為,鄭文燦與共犯之間存在利害關係,有高度可能性互相勾串,尤其考慮到他的地位和角色,難以排除其影響共犯或證人陳述的可能性。此外,現代通訊軟體的普及增加了聯繫勾串的便捷性,因此在案情尚未釐清前,無法排除鄭文燦逃亡或串證的風險。基於這些理由,高院決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重新裁定。
案件背景顯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7月5日指揮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展開偵查行動,傳喚鄭文燦等人到案。檢方認為鄭文燦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遂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
桃園地方法院於7月6日裁定,鄭文燦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間退還給相關人士。案件中的其他被告部分被裁定羈押禁見,另有一名高齡近90歲的楊姓被告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聯繫。桃院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受賄及洩密罪,但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資料,犯罪嫌疑重大,但認為他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禁止與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對此裁定不服,提出抗告。高院最終決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重新裁定,並將於7月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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